一、【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转交下级人民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6条、20)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6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93条)
三、【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4条)
四、【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99条)
五、【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4条)
六、【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二十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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