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
法律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专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和普通。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普通。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不能自行开具专用。他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了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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