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4、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
临时身份证办理条件:
1、申领临时身份证应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在办理手续后第二个工作日起,由本人持《户口簿》及办理临时身份证回执到区分局(县级市)中心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
2、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根据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办理乘坐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时使用。
3、本市居民已向户口所在地机关办理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手续,在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
4、姓名、住址项目中含冷僻字及其他原因不能办理二代证,且一代证期满失效或遗失急需用证的。
5、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均可到区分局(县级市)中心(或派出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