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先后发表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篇是1998年9月2日发表的,1998年9月8日实施的法释[1998]23号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发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释[2012]21号被称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