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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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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可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关于《刑法》中“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如下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药物是国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最基本保障,生产与销售假药是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因此当查明犯罪事实后,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加以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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