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条件包括: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户口簿信息变更、相貌变化、手指伤病痊愈后补采指纹等。申请材料需要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交原护照或相关证明。另外,失效的普通护照需要重新申领,办理手续与护照换发相同。
法律分析
持个人身份证和旧护照到出入境部门重新办理护照即可。最多提前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护照换发及失效重新申请
办理条件: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等内容变更的。
4、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已在户政部门更换身份证)。
5、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补采指纹的。
6、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
申请材料: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
2、提交原护照。(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4、持外省市机关或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
5、所持普通护照失效,应办理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手续同护照换发申请。
结语
持个人身份证和旧护照,可前往出入境部门重新办理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如果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请按规定准备。如有其他情况,可向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五条 人民、人民、机关、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