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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什么

来源:双叮科技网

法律分析: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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