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可以异地办理。诉讼离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起诉离婚要到什么地方办理
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二、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原则有:
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的,由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起诉离婚管辖地有哪些
起诉离婚管辖地依据为: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