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下面我将针对土地征收的主题是谁,做简单分析如下:
所谓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或者省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乡镇、事处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参与土地征收的,还有各地的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市、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