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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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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的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托管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券公司。洋证券托管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证券托管证券、证券托管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

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证券。

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2004年7月,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证券等,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一、基金保管人与托管人的区别

基金保管人与托管人的区别:

1、本质不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职责,同时收取一定的报酬。在托管协议下,基金管理人负责运作和管理基金,同时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一定的报酬。

2、主体不同

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例如天弘基金、广发基金、泰康资产、东兴证券等。基金托管人则通常是商业银行,例如中囯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

3、职责不同

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审核基金资产、保存基金会记账册和记录、出具基金业绩报告等。基金管理人则是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提供基金理财服务,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和单位净值,并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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