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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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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如下: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的构成形态是: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2、犯罪分子为着手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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