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如下: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的构成形态是: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2、犯罪分子为着手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