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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亡伤残子女的抚养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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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为: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N)扶养义务人数(N18);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但超过60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超过75岁的,按5年计算)扶养义务人数。

(2)农村居民为:未成年人:赡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N)(N18)赡养义务人数。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但超过60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超过75岁的,按5年计算)扶养义务人数。

二、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者是唯一的扶养人,侵害者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以及其他同一顺序的扶养人,侵害者应当承担受害者的份额。被扶养人和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三、赔偿总额。受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前不需要实际抚养,但在受害人死亡至人民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受害者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受害者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5、因交通事故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抚养人或者胎儿,出生后也应当赔偿。虽然胎儿在出生前没有权利,但他们不享有被抚养的权利。但胎儿在出生前,实际上已经存在,并且最终会出生成活体或死胎。若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死亡,则应在出生后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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