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罪拘役如何执行
挪用构成犯罪后,被判处拘役的,由机关就近执行,将犯罪分子移送到看守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挪用罪客观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移作他用。
2、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