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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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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盘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盘查是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盘问和检 查的活动 ,巡逻是指机关人民在一 定区域内依法公开巡回观察、盘查可疑人员和物品,严密控制社会面,预防、 发现、制止和打击各种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同时为民排忧解难的一种勤务方式。

一、盘查不配合怎么处理

(1)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开启状态

(2)告知其停下来接受盘查

(3)协同迂回接近,再次示意停下,选择合理站位防止其逃跑

(4)再次告知执法对象接受盘查,并做好不服从指令的处置准备

(5)警告其不停下配合盘查,涉嫌拒绝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面临的法律后果

(6)做好口头和强制传唤的准备,若不服从,则按照口头传唤或强制传唤的法律程序及方法处置

二、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质疑民警的盘查行为怎么处理

(1)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是否开启

(2)告知其如对盘查工作有何质疑,可以通过正确的方式或途径进行反映或投诉

(3)告知其查验身份证的法定理由,若拒绝查验将涉嫌拒绝或阻碍人民执行职务及面临的后果

(4)做好盘查对象拒不出示证件处置准备

(5)耐心做好教育规劝工作

(6)判明盘查对象却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其行为涉嫌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职务的,可口头传唤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巡逻工作的任务

(一)维护公共秩序。 特别是 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 所、校园 周围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 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提供社会服务。 接受群众问询及 口头报案、举报、控告,救助走失儿童、 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难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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