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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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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

1、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有房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等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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